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县直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天水市直党政部门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科级领导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县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二章交流对象
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同一部门或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条在同一职位担任正职领导成员满5年的,应当交流。在同一职位担任副职领导成员满5年的,应当交流。
第六条在同一领导班子中担任正、副职领导成员累计满8年的,应当交流。
第七条参加工作以后一直在同一部门工作,担任领导成员满3年的,应当交流。
第八条从事人、财、物管理的单位正、副职领导成员,按工作需要适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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