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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发(2006)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天水市委发关于印发《天水市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发[2007]23号精神,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条例》和市委《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县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准确把握和科学运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律,不断改进和创新干部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为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党委、县委、县政府各部门人大、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主管,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人事局、党校协管,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县委组织部履行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主要负责组织县委管理的科级干部、县管科级后备干部、县级干部直接联系的优秀专家和部分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组织、人事干部和一般干部的培训。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县委统战部负责非中共党员干部的培训;县人事局指导并实施政府部门科级以下公务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本单位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县委负责领导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我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县委组织部主管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负责各自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章教育培训制度

第八条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科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保障干部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干部应履行接受教育培训的义务,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第九条干部教育培训以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质和技能训练为基本内容,并以政治理论培训为重点。同时,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把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任务作为重要内容,把广大干部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经验和做法作为生动教材,把研究和解决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为重要课题,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等方式,促进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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