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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创新奖评选制度

为使机关工作创新奖评选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严谨细致,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评选原则。坚持科学合理公正公开,突出创新性、领先性、实效性。

第二条申报范围。凡本部门、本单位在工作中自身创造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创新成果,均可申报。跨部门联合合作完成的创新成果,必须经联合部门协商同意后,联合申报。基层和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创造的创新成果不在申报范围。

第三条申报数量。各区县、**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以党委(工委)、政府(管委)名义申报,每年申报数目不超过5个;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直接以部门、单位名义申报,每年申报数目不超过3个。

第四条评选时间。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的机关工作创新成果进行评选。

第五条评选程序。

1、申报。各部门、各单位要于每年底提出申请,并填写《机关工作创新奖申报表》,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的创新成果进行整理、登记,组织评审委进行严格评审,提出预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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