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规范干部人选的推荐提名,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首提责任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举贤荐能原则;
(三)民主公开原则;
(四)权责相当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首提责任制,是指领导班子集体或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党委推荐提名拟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首次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或个人为首提责任人,首提责任人对推荐提名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如违规推荐提名或推荐提名失误,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首提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各单位党委(党组)和个人,向市委推荐提名拟提拔担任市委管理的领导职务人选。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五条举贤荐才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也是个人的权利;各单位党委(党组)和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
第六条单位党委(党组)向市委推荐提名本部门或本单位可提拔使用的干部人选,党委(党组)的主要领导为首提责任人。
第七条个人向市委推荐提名干部人选,推荐者个人为首提责任人。
第八条除第六、第七条外,由市委组织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需要和领导干部队伍状况,综合分析,集体研究首次推荐提名考察人选,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为首提责任人。
第三章责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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