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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新派驻党建指导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大和**届**、**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增强党的工作影响力,促进“两新”组织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党章》和省、州委关于加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两新”组织党建工作实际,决定向“两新”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建指导员是指受党组织委派与建立了党组织的“两新”组织中的党组织联系,并协助、指导“两新”组织党组织开展好党务工作以及受党组织委派在未建立党组织的“两新”组织中从事党的工作的中共正式党员。

第二章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派驻范围

第三条全州范围内已经建立了党组织的“两新”组织。

第四条全州范围内的“两新”组织,凡员工人数在50人以上、生产经营稳定,而尚未建立党组织的。

第五条对于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两新”组织,如经营管理和员工队伍比较稳定,业主有选派愿望的,也可以选派。

第三章党建工作指导员的选派方法

第六条党建指导员由州、市(县、工委)组织部门根据乡镇(街道)党(工)委提供的“两新”组织名单,从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工作者、离退休党员干部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党员中选派。

第七条根据“两新”组织规模大小和实际工作需要,一名党建指导员可分别指导和联系一家至若干家“两新”组织。

第八条党建指导员实行聘任制,由州、市(县、工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推荐、审核和选派,由派驻地区组织部统一发给聘书,聘请时间为1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章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思想政治素质好,立场坚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条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的党务工作和基层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廉洁奉公、乐于奉献、联系群众、工作务实,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在上年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评为合格党员。

第五章党建工作指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帮助企业建立党组织,指导已建党组织在规范提高的基础上创特色、出经验。

第十五条争取业主对党建工作的支持,协调解决党组织活动的时间、场地、经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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