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督查员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组通字「**」5号《关于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桂组通字[**]28号《关于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督查员制度的暂行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督查员条件
督查员是新形势下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完成特定任务而聘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2、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3、熟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工作。
4、在职的县处级领导干部或县处级的离退休干部,年龄一般不超65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督查员职责
督查员在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督查任务时,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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