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推荐责任制制度
第一条根据《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推荐乡镇、街道、区属部门、法检两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科级领导班子成员人选、正副科级后备干部人选以及其它科级干部人选。
第三条推荐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
(二)坚持任人唯贤、公开平等的原则;
(三)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四)坚持发扬民主、择优推荐的原则;
(五)坚持"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所推荐人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开拓创新,实绩突出,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有全局观念和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岗位的组织协调能力、独挡一面的工作能力和岗位要求的文化水平及专业知识;
(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联系群众,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所推荐人选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推荐担任正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副科级任职经历,一般为区管正科级后备干部;
(二)推荐担任副科级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科员或中层负责人的经历,一般为区管副科级后备干部;
(三)具有国家干部身份;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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