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坚持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根据《党章》和市委组织部《民主评议党员和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应达到的要求是:提高了党员素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发挥;该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得到了处置;健全了党内各项规章制度,党内生活开展正常;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
第四条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要求在“七、一”之前结束。
第二章认定不合格党员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根本不起党员作用,甚至起坏作用的党员。
第六条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是:
(一)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学习、不宣传,散布违背党的路线、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政治观点,或拒不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再承认党纲和遵守党章,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根本动摇和改变,不愿再履行党员义务和发挥党员作用。
(三)没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或者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长期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
(四)不按规定或要求完成工作、生产任务,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和正当的上交、提留任务、或长期挪用、拖欠公款不还。
(五)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经常旷工,消极怠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虚报浮夸,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六)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批评和斗争,甚至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
(七)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乱砍滥伐林木,乱占耕地,违纪建私房,超计划生育,偷税抗税。
(八)不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败坏党员和社会风气,如看淫秽录像;经常涉足高消费娱乐场所,参与色情活动;以封建迷信为职业骗取钱财;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搞宗族房头活动;经常小偷小摸;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虐待老人、配偶、儿童等行为。
(九)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不择手段要地位,要名誉,要物质利益,或因晋级、提职、工作安排和调动、子女升学、就业、住房等问题,长期闹个人主义。
(十)以权谋私,损公肥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中不合格党员不包括党内的腐败分子。
第八条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开除党籍的除外,)是指党员的行为在某些方面违反了党员的纪律,总体上还没有丧失党员的条件。
第三章民主评议党员
第九条民主评议党员是指用民主的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对党员进行评价。评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基本合格党员,认定不合格党员。
第十条民主评议党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面对面评议与背靠背评议相结合,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基层党委应根据《党章》和《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评议细则,对党员的共产主义信念、政治思想、组织观念、模范作用、完成任务、联系群众、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作出规定,作为评议党员是否合格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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