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我市镇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努力建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以及《江苏省各级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苏办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镇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应遵循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镇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须达到组织坚强有力、党员作用突出、工作成效显著、人民群众满意四个方面的目标。
第二章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
第四条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镇党委领导本镇基层党建工作;部门党组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部门党委根据市委授权,领导或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镇党委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党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工作都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领导,镇党委指导。
第五条镇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改革和完善党组织设置,调整和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领导和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三)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及时整顿软弱涣散、不起作用的基层党组织。
(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六)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保证基层党建工作必要的经费、场所等保障措施,抓好党务干部的配备、培养和选拔使用,支持党务干部开展党建工作。
(七)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党建工作中的新鲜经验,研究解决基层党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基层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八)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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