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中层职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的范围是市级党政机关中层股级领导职务,市机关所属两级局单位的副职参照执行。
第三条提任中层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二年以上;提任副职的,应当在科员岗位工作二年以上。
第四条中层干部在同一单位同一科室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不得超过8年,在审批项目、资金、证照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任正职的,连续任职不得超过5年。
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个别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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