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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农村公路养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省政府《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5号)有关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指县公路、乡公路和通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保障投入”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管主体,监督管理全市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二)编制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监督、指导、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三)制定划分县公路养护类别,管理、调配、监督全市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筹措养护经费,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监督养护经费的使用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造成农村公路毁坏时,组织人民群众及有关部门进行抢修

(四)组织有关人员对县、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乡、村公路的养护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五)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做好县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验收

(五)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六)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的配合主体,要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各村要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人。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

(二)组织村民搞好乡、村公路水毁抢修恢复及冬季打冰扫雪和备撒防滑料工作

(三)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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