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详)的执行与调整,保障城市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已批准的控详的执行与调整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已批准的控详是编制各专项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实施规划管理以及进行城市建设的依据。
依据控详编制并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因城市经济、社会条件发生变化超出规划预期或因上位规划调整和修编,需对控详进行修编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因局部地段的经济、社会条件发生变化,需对该地段的控详进行局部修改的,可按程序对控详进行修订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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