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经**年8月28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年8月28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年10月9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发挥生态公益性作用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拨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全额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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