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城管暂扣物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物品行为,加强对暂扣物品的管理,根据《**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暂扣物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对暂扣物品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并将其中一联交当事人。
在整治集聚性乱设摊行为、联合执法等行动中确实难以现场清点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暂扣物品依据不同的当事人分别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由当事人在封条上签名确认。同时告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清点,制作《暂扣物品告知书》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可由旁人见证签名或摄像取证。
当事人脱离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将其遗留物品装袋封口,在封条上写明暂扣地点、时间,并由执法人员签名。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暂扣的物品,应是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
第四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暂扣物品中发现属于违禁及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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