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划区个人建设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设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住房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办法所指个人建设行为是指居(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及围墙、搭棚等行为。
第四条**市规划管理局是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规划审批及违法建筑查处的监督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规划管理局的授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所辖行政区域个人建房规划的前期审查、竣工验收及个人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审批原则
(一)节约用地原则。对规划区内村庄的现有用地划定界限,范围以外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规划合理布局原则。新建居(村)民建设住房的主朝向间距一般不得小于1:1,层数不得超过3层。
(三)在个人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界定的土地使用范围内,建筑密度原则上不大于65%,容积率不大于1.3。
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
(一)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近期规划建设的;
(二)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影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的;
(四)影响交通(包括影响邻居出入通道)的;
(五)占压城市道路或不符合道路退让红线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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