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度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袁山西路、袁山中路以南,平安路、学府路以北,明月南路、明月北路以西,环城西路以东范围以及宜阳大道以北、高士路以东、申江路(暂定名)以西、环城北路以南的范围为宜春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本市中心城区禁燃区范围,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油渣)、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
燃料种类基准热值硫含量灰份含量
固硫蜂窝型煤21000kj/kg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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