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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直属事业机构科级领导干部。

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行领导干部请假制

㈠科级领导干部因病、因事、公务外出不能正常上班或参加会议的都必须事先请假,将请假条交县委组织部备存,因特殊情况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要事先说明情况,事后及时补办。

㈡审批权限:

1、乡镇、县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和县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请假,由县委主要领导审批

2、乡镇、县直部门副职和县直属事业单位副职领导及乡镇人大主席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乡镇党委书记、部门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乡镇党委书记、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㈢对县委、县政府召开的会议,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协助相关单位签到,并及时将参会情况进行全县通报。

㈣凡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参加会议的领导干部,一律按旷工或旷会处理,参会迟到或早退3次视为旷会1次。科级领导干部参会情况,每季度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通报一次。县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年旷工累计超过3天或年旷会累计超过3次者,除全县通报批评外,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年旷工累计超过5天或年旷会累计超过7次者,免去领导职务。条管单位领导干部旷会情况,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单位领导年旷会累计超过3次者,取消该单位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条实行领导干部工作汇报制

乡镇、部门主要领导要每月定期向县委汇报当月工作情况和下月工作安排或思路,工作汇报分为口头汇报和书面汇报。重要工作或问题要口头汇报,其它一般性工作或问题以书面形式汇报。对重大问题随时汇报。

第三条实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制

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分为届中、届末和年度考核三种形式。平时考核作为定期考核的基础。具体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采取考察、民主测评与实绩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㈠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分为单位集中测评和全县统一测评。

单位集中测评,由组织部门指导,本单位组织实施。对乡镇科级领导干部的测评,在乡镇召开有全体机关干部、部分村组干部、所在乡镇的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会议上进行;对县级部门的科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在部门召开有全体机关干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部分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上进行。

全县统一测评,召开有县级领导干部、乡镇和县级部门、直属事业机构主要领导干部、部分县、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原县级离(退)休老干部参加的大会,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对乡镇和县级部门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两次测评得票情况汇总计算得出科级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

㈡实绩考核

1、依据《**县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基本办法》,重点考核领导干部岗位目标任务中的重点项目及中心工作完成情况

2、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等次和决定干部奖惩任免重要依据

对在测评或实绩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测评结果严重失实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四条实行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制

㈠对科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是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帮助,是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纪律处分。

㈡谈话适用范围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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