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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责任制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县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抓党建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抓党建工作,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抓党建工作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抓党建工作要以“组织坚强有力,党员作用突出,工作得到促进,人民群众满意”为主要目标。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五条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乡镇党委领导本乡镇各党支部(总支)的党建工作;县直机关党(工)委指导本部门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工作,根据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授权,领导或指导本部门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基层单位,其党建工作进行双重管理,乡镇党委领导,县直机关党委指导。党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工作都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党建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党委领导,县委组织部指导。

第六条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对本乡镇、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党建工作负总责。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本乡镇、本部门及直属单位党建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党建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党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第七条乡镇党委和县直机关党(工)委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其他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推进的党建工作机制。

第三章主要责任

第八条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乡镇、本部门党建及直属单位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领导和指导各党支部有效开展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优化党组织设置,创新活动方式,全面推进农村、企业、城镇社区和机关、学校、新社会组织等党组织建设。

第十条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认真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培育党建工作示范点,整顿软弱涣散的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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