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指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党代表)按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后,其任期与县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一致。代表在县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其代表资格一直有效(按党内有关规定应终止代表资格的除外),通过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县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第三条县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县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章、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条县党代表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一)在县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县委、县纪委工作报告;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选举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县纪委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员代表会议的代表;享有被选举权。
(二)了解县委、县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对县委、县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三)向县党代表大会或者县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征求并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县委工作的建议、意见,及时向县委提出建议。
(四)督促检查全县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的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全县各级党组织的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和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对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参加县党代表大会或县委组织的活动,受县党代表大会或县委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县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五条县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县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一个代表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县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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