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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党建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促进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市委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党组织,是依据宪法和《党章》设立的政治组织,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起帮助、促进、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三条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围绕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认真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组建和作用的有效发挥,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增强党的工作影响力,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非公有制企业的贯彻执行,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切实做好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工作,力争使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企业都能建立党组织,使绝大多数职工人数在100名以上的企业有党组织;切实做好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发展党员和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力争使绝大多数职工人数在50名以上的企业有党员,使所有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党员都能纳入到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中管理。党建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突出抓好企业党组织作用的发挥,使越来越多的党组织达到“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目标要求。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五条按照《党章》规定和工作需要组建党组织。对规模较大、生产经营相对稳定、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企业,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或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归属当地基层党委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可单独或联合组建企业支部,村党支部改建为党总支,领导企业党支部和村支部的工作。个体工商户相对集中的工业小区、专业市场等,可依托工商管理部门就近就地建立党组织。

第六条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要在上级党委的指导下,根据企业规模、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同步改建或组建党组织。

第七条党组织领导成员的选配。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应由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有党务工作经验、懂经营管理、善做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企业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可通过组织推荐、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办法,从社会上择优挑选合适的党员担任。党组织领导成员,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先由上级党组织指派或任命,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选举,也可由基层党委同企业协商选派。加强党组织班子建设应与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建设统一考虑,工会主席可由党组织负责人兼任,符合条件的团组织负责人可进入党组织班子。外商投资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中方党员主要行政领导人担任。企业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总支、支部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员不足7名的支部委员会,可不设支部委员,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7名以上的党支部,成立支部委员会,设支委3至4名;党总支和党委一般设委员5至7名;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已建立党委的,根据条件可设立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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