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队伍建设基本制度
四、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日常管理
1、组织生活管理。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每季上一次党课;党支部要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落实好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适时组织党员开展灵活多样、严肃活泼、注重实效的各类组织活动;各类组织生活要做到有记录、有总结、有汇报。
2、组织关系管理。实行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回执制度,接收地党组织要向转出地党组织返还党员组织关系回执单。党员因工作调动的,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的,按时办理转交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应办理党员证明信。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要对其进行严肃批评,限期转接组织关系。党员遗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应及时报告党组织。市委组织部和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可在全国范围内直接相互转移党组织关系。
3、党籍管理。党籍是申请入党的人在履行入党手续,从组织上得到承认后而取得的党员资格。凡是党员自动退党、被劝退出党、自行脱党、党员重新登记时未予登记、受到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就都失去了党籍。党组织要按党章及有关规定,采取十分严肃和慎重的态度,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4、党费管理。
(1)党员要按标准每月一次向党组织交纳党费,一般不允许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所在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为其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一般不超过6个月;党员生活贫困的,可少交或免交。基层党组织每季向本地本单位党委缴纳一次党费,各地各单位党委每半年向市委组织部缴纳一次党费,并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2)党费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丧失劳动能力、有特殊困难的党员。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违规操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3)凡有留存党费的党组织,都必须设立专门账簿,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并在银行单立党费账户,及时将收缴的现金存入银行,不准私存或使用200元以上的现金,大额支出一律使用转帐支票。党支部每半年向全体党员报告一次党费的收缴情况;基层党委要在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各支部的党费收缴情况。县(市)区(局)党委、市直各党委每半年应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集中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向市委和同级党员代表大会报告。
5、处置不合格党员。
(1)以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强化管理为方针,以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为原则,对丧失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党员进行处置。
(2)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党员,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限期改正,期限为一年,到期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不合格的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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