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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党员发展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落实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

(1)党委会审批两人以上入党及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未能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能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因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4)对党员发展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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