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考核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体系改善农村环境、培育文明行为、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效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的意见》(成府发〔xx〕56号文件)的精神,现对进一步完善《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工作考核评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检查考核的组织方式
为了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置体系实际运转效果的检查考核,把暗访的检查情况纳入季度及全年考核的结果中(5分)。并在每次的暗访中随机对3—5位村民进行调查了解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运运行效果反映,计入考核成绩。
二、进一步完善检查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将日常资料收集报送情况纳入考核内容(5分)
1、各区(市)县垃圾处置场(厂),对各镇(乡)建立农村生活垃圾进场处置的台帐,包括进场处置的时间和数量,由各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汇总按季度报市城管局区县处。
2、无垃圾处置场(厂)的区(市)县,由城市管理部门汇总报送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处置垃圾量合同和长安垃圾处置场进场记录。内容全面准确、报送及时的,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3、其他工作资料、基础资料收集报送,包括规划方案、规范布点图、进展情况、简报、总结等,按要求全面、及时报送的,得2分,否则,酌情扣分。
(未完,全文共1668字,当前显示53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