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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发〔2008〕8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根据新时期党员队伍结构变化,合理确定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适当增加生产和工作一线的代表名额。坚持标准,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

第四条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

第五条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必须坚持扩大党内民主、依章依规办事,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积极探索创新、完善运行机制,紧密联系实际、注重取得实效。

第二章

第六条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认真行使职权,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党代表大会代表要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八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提交大会的其他报告;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在履行职责、选人用人、党内重大问题决策、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实行代表提案制度。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一)提案以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署上代表姓名。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二)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并将办理意见通知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不予立案,但应根据不同情况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提案人。

(三)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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