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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第一条为了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推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交流是指领导干部按照组织决定,在县、市(工、行委)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的调动或者挂职锻炼。

第三条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以下人员为重点交流对象:

(一)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州级部门领导成员,州级有关部门重要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人事、财务及其他需要交流的科室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干部交流的主要类型:

(一)培养型交流

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必须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

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3、州级部门和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艰苦地区、关键岗位任职或者挂职锻炼

(二)回避型交流

1、县、市(工、行委)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以及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正职,一般不得由本地籍或本地出生、生长的干部担任。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县、市(工、行委)任职满一届的党政领导班子和上述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必须易地或者在部门之间交流。

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者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

(三)任职期满交流

1、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2、州直各部门和县、市(工、行委)部门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3、州级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工、行委)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岗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

4、州级经济部门、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重要业务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的纪检、人事、财务等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在部门内部或者部门之间进行轮岗交流

(四)调整性交流

班子成员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不合理,或者班子内部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应进行交流。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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