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二条各级党委要把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作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提高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有效地进行党内监督,促进班子团结,改进作风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条民主生活会要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要紧紧围绕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三)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坚持学习政治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党史党建理论情况。
(六)上次民主生活会提出的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上级党组织或群众提出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七条每次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应根据实际,重点研究解决本单位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缺额在三分之一以上,应延期召开,但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每次民主生活会时间,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确定。
第十条党的组织部门(政治处)、纪委(纪检组)、机关党组织的负责人,可以列席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其他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一条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确定议题。根据第六条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和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未完,全文共2744字,当前显示89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