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管干部考察员评聘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干部考察(考核)工作质量,准确识别干部,防止选人用人上的失察失误,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考核规定》),结合我县县管干部考察(考核)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察(考核)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民主、客观公正、依法办事的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考察(考核)对象在德、能、勤、绩、廉和生活圈、社交圈等方面的表现。
第三条具备考察(考核)员资格的,方可参加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考试和组织考察取得《干部考察(考核)资格证》的组织(人事)干部。
第二章干部考察(考核)员的评聘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干部考察(考核)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二)熟悉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能熟练运用《条例》和《考核规定》,掌握干部考察(考核)的工作程序、方法。
(三)具有一定的干部考察(考核)工作实践经验,有胜任干部考察(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评价能力、政策水平、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不计名利、甘当人梯的奉献精神。
(五)参加县委组织部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六条干部考察(考核)员应具备的资格:
(一)中共正式党员。
(二)两年以上工龄。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现从事干部(人事)、党务工作的干部。
(五)身体健康。
第三章干部考察(考核)员的职责和权力
第七条干部考察(考核)员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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