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理论分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学习型组织”、“学习型个人”建设,强化干部“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加强对我区科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级干部理论学习学分制管理工作在区委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主管。
第三条学分制是指对各项干部教育培训课程规定一定的学分,科级干部通过参加培训、考试等方式,获取相应学分,以学分累积的方式来评价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数量和质量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学分制适用对象。区属科级干部(含科级调研员和享受科级待遇人员)。
第五条学分的构成。学分由必修学分、选修学分和鼓励性学分构成。
第六条必修学分是指区干教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全区干教工作计划,规定科级干部年度必须参加的培训或通过参加菜单式课程必修科目的学习考试,根据参训时间、考试考核情况,取得的相应学分。
必修课程的确定及学分计算。根据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培训学时等因素确定该年的必修课程科目及相应学分。
科级干部年度必须参加的培训完成后,由培训承办单位向区委组织部提交考勤记录、考试考核成绩等,认定及计算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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