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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确保换届选举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村级组织,主要是指村(居、社区)党组织和村(居、社区)委会。

第三条问责主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问责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

第四条问责对象。各乡(镇)村(居、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及成员,村(居、社区)“两委”干部及参与换届选举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问责事项。问责对象在村(居、社区)组织换届选举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影响换届选举工作,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以下事项:

(一)不依法进行“两委”换届选举的;

(二)指定、委派或不按照法定程序撤换村(居、社区)“两委”成员的;

(三)组织领导不到位,如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指导)班子不健全,没有制定工作方案或选举办法,或分工不明、职责不清、指导不力、程序不公正、操作不规范的;

(四)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的;

(五)工作程序、相关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应告知的程序没有告知,应公示的信息没有公示,或者工作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造成党员、群众不满的;

(六)以“长官意志”插手干扰换届选举工作,发表与上级有关换届精神相悖的言论,推荐、确定候选人时掺杂个人偏向,不尊重民意,甚至徇私舞弊、掺假造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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