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党换届选举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问责处理。
第三条问责主体。县委直管的各党委(总支、支部)换届选举的问责,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其他党组织的问责,由各党委负责。
第四条问责对象。机关、企事业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及成员,参与换届选举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问责事项。问责对象在换届选举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影响换届选举工作,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以下事项:
(一)不依法进行换届选举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公推直选”的;
(三)指定、委派或不按照法定程序撤换党组织成员的;
(四)组织领导不到位,如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指导)组班子不健全,没有制定工作方案或选举办法,或分工不明、职责不清、指导不力、程序不公正、操作不规范的;
(五)换届前频繁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突击发展党员的;
(六)工作程序、相关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应告知的程序没有告知,应公示的信息没有公示,或者工作人员隐瞒、歪曲事实真相,造成党员、群众不满的;
(七)以“长官意志”插手干扰换届选举工作,发表与上级有关换届精神相悖的言论,推荐、确定候选人时掺杂个人偏向,不尊重民意,甚至徇私舞弊、掺假造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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