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县委《关于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县委办公室转发县委组织部《关于做好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交流的对象是指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的正、副科级现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交流坚持积极稳妥、优化结构、注重实效、任人唯贤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干部交流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党群部门与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交流;
2、县级部门与乡镇之间的交流;
3、乡镇与乡镇之间的交流。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交流:
1、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由本籍(包括出生地、
生长地,下同)干部担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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