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区党组织暂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党的**大和**届**全会关于以服务群众为重点、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的要求,进一步夯实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社区党组织是党在街道、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街道、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街道、社区党组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社区建设的实际,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整合资源为途径,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提高街道、社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扩大党在城市工作的覆盖面,为创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组织设置
第四条街道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作为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的派出机构。街道党的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任命。
第五条社区必须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应建立党委。调整社区设置时,应同步调整、健全社区党组织。城市新区、移民新区、开发区和新建居民区应及时建立社区党组织,并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等其他组织。
第六条街道、社区党组织应在居民楼院、商务楼宇、集贸市场、“两新”组织及社区服务组织等设立党的组织,建立覆盖城市基层社会的党组织网络体系。对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多种方式,把党的工作开展起来,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第七条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群众组织和社区其他组织,形成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功能健全、运转有序的社区组织体系。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八条街道党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带领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讨论决定本街道城市管理、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服务社区群众,共同推进社区建设。
(三)领导街道行政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领导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领导或指导社区、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四)领导本街道的思想政治工作、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街道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建设。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助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其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九条社区党委(总支、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社区各项任务。
(二)讨论决定本社区建设、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三)领导社区居民自治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推进社区居民自治;领导社区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指导、监督社区服务组织,做好服务群众工作;协调好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中实现党组织的督促、引导作用。
(四)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组织党员和群众参加社区建设。
(六)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章社区服务与群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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