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发展制度
为推动全民创业,实现民营经济发展的新跨越,在国家和省州已有法规、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发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改革企业年检制度,根据企业的经营、纳税、银行信用状况,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延长年检期限或免检。
第二条以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入股的资本多元化形式,成立民营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为民营企业发展作贷款担保。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对担保公司
出现的风险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条鼓励企业开发各类新产品,争创名牌产品。获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企业,两年内其上交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企业;获国家级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企业,三年内其上交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企业,市政府奖励人民币10万元,并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发布。
第四条鼓励兴办农业产业化企业。符合条件的民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享受专项贷款贴息,并减半征收其生产、水产养殖等用水资源费。从事种植、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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