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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逐步起立起规范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新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全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敦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目的主要是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实现多层次、多途径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使重点优抚对象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待遇。

第三条市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部门负责优抚对象参保人员的确定和医疗保险费的筹措、缴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具体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市财政、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重点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凡居住在本市、持有本市户口的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领取抚恤金的七至十级(原三等甲级以下)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人、革命烈士遗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改领抚恤金的失业残疾军人暂不参加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仍按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改领抚恤金的通知》(吉民函〔20**〕106号)规定,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

第七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金两部分,以民政局为参保单位,按照《敦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全额筹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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