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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实施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责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机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未设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第八条林区的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部队、铁路、农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和其它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屯、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扑火工作实行发动群众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注意加强训练,提高素质;国营林业局、林场,还必须组织专业扑火队。

第九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林区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检查站等防火组织,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森林防火检查站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国有林区开展航空护林,加强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商,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二条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

护森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在林区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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