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制度
根据《**市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苏办发〔**〕7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人才工作,我区于**年初制定下发了《**市**区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相委办〔**〕8号),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实施,现作如下修订:
第一条资助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内知名专家,包括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3、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的人员。
4、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区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来**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
5、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年龄40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区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
6、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年龄35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区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
7、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且获学士学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资格,年龄32周岁及以下,且为我区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
第二条资助形式
对引进来我区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紧缺人才(需在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由政府给予资助。
(未完,全文共2260字,当前显示69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