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违纪违法停止服务制度
第一条为避免领导干部在涉嫌违纪违法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继续形势职权而造成不良影响,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管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法是指领导干部涉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四条对涉嫌违纪违法领导干部停止职务的程序:
(一)纪检机关及监察部门对立案调查的市管领导干部,需要停止职务的,由市纪委报经市委同意后,对被调查人作出停止职务的决定,其停职决定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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