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活动中若干纪律制度
为进一步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牢固的群众观,使我市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既能主动服务经济建设,依法保护、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发展,又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纪律和各项制度,与企业经营者保持健康的人际关系,实现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的良性互动,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规定:
一、不准收受以下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管理和服务对象,管辖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国有(集体)企业经营者、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
三、不准到单位和企业报销应由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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