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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林场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5]104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贫困林场是指亏损或微利、年人均收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基础设施薄弱,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差,生态公益林比重大国有林场。

第三条林场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林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利用林场或当地资源发展生产。补助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用于修建断头路、林场和职工危旧房改造、解决饮水安全、通电通话、电视接收设施等。

(二)生产发展。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旅游业、低产林改造、林产品加工业及林副产品开发等。

(三)科技推广及培训。用于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职工技能培训。

第四条林场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机构、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大中型基建项目;

(六)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七)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的原则编制全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开发规划。

第六条林场扶贫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管理。贫困林场申请林场扶贫资金补助,需编制项目文本一式四份,向主管县(市、区)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将项目文本一式三份汇总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扶贫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并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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