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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检验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种子检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营、集体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林木种子的检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木种子检验的对象为用于林业生产的林木种子,包括乔木、灌木、木质藤本的籽粒或果实。

第四条林木种子检验内容包括。净度、千粒重、发芽率(或者生活力、优良度)、发芽势、含水量、病虫害感染程度。

第五条林业部林木种子检验机构指导监督全国林木种子检验工作,负责对全国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抽检,负责林木种子检验的业务咨询和技术培训,负责进出口林木种子检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林木种子质量仲裁检验。承担林木种子检验技术,检验议器设备及测试手段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检验机构指导监督辖区的林木种子检验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抽检,负责林木种子检验的业务咨询和技术培训,负责辖区内的林木种子质量仲裁检验。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检验机构应对林木种子收购的现场快速检验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森工系统的森工总局、林业管理局及林业局的林木种子检验机构负责所属国营林业企业和本单位的林木种子检验工作,其职责参照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林木种子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检单位进行林木种子检验,代检单位行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林木种子检验机构委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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