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应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实行应急救助的工作,健全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机制,做到尽快组织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持灾区的稳定,根据本市多灾易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
第二条救灾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救灾经费实行分级负担。救灾应急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救灾协调机构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洪涝灾、风雹灾、台风灾、干旱灾、地震灾、地质灾、低温冷害、生物灾害以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灾害。
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发生的特大、重大自然灾害。
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及管理责任
第五条根据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破坏程度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将自然灾害分为三个等级。
(一)特大自然灾害;
(二)重大自然灾害;
(三)一般自然灾害。
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并按下列规定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自然灾害。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理,并由当地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特重大自然灾害,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和民政局在灾害发生后4小时之内分别向市政府和民政局简要报告灾情信息;县(市、区)民政局在8小时之内向市民政局报告初步汇报会总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政府在48小时之内将综合情况报告市政府,并抄报市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同时,县(市、区)民政局将详细灾情报告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在灾害发生6小时之内向省民政厅简要报告灾情信息;12小时之内向省政府报告初步汇总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并抄报省财政厅;灾情稳定后,市政府及时将综合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报省民政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第七条全市性特大、重大自然灾害的救灾应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做好救灾工作。
第八条一般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由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领导,负责本辖区内的救灾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对口支援。
第三章应急反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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