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条例
第一条为提高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水平,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队伍,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林业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是指依法取得有效证件的专、兼职人员。其中专职检疫员必须取得《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检疫员必须取得《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专职检疫员依法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检疫员开展检疫执法工作的原则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高效便民。
第四条检疫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注重自身政治素质的提高,努力学习业务,刻苦钻研专业知识,提高检疫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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