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行政文书办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使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许可文书应当依照高效、方便、公开、相互支持与积极配合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文书的规范管理。
在京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文书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第四条承办单位办理行政许可文书必须使用国家林业局统一式样的文书标识纸。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标识纸的印制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按《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文书种类》(见附件1)实行分类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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