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机关纪委工作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纪委建设,促进省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使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共*省委关于实施党的基层组织先进性建设工程的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机关党的纪检组织和纪检委员的作用,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机关的要求,结合省直机关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机构设置及要求
第二条。省直机关设立机关党委的部门,一般应该设立党的机关纪委,不设机关纪委的,必须报经省直机关工委批准。凡未设立机关纪委的机关党委和机关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三条。机关纪委委员,由同级机关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单位内设机构和党员人数多少的情况,由3—7人组成。书记、副书记在机关纪委委员中选举产生,同级机关党委通过,报省直机关工委批准。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按本单位内设机构正副职级干部配备。机关纪委的任期与同级机关党委的任期相同。
机关纪委在同级机关党委和省直机关纪工委的双重领导下,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纪委和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以省直机关纪工委领导为主。机关纪委要有自己的办事、议事、请示报告等制度和印章。
第四条:
为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机关纪委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和执纪工作水平。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入调查研究,坚持讲实话、办实事、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必须正确行使权力、依纪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牢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坚持“八荣八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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