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盐业管理条例》贯彻施行,加强盐业行政执法(简称盐政执法,下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查处盐业违法案件,维护盐业部门、盐业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盐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盐业行政执法机构(简称盐政执法机构,下同)及执法人员,从事盐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盐政执法,是指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对《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以及依法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条盐政执法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盐业违法行为。
第五条盐政执法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盐政执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盐政热执法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盐政执法工作。
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大重点盐区(包括产区和销区)、盐业企业设立盐政执法机构。
第八条各级盐政执法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盐政业务,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盐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并对其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止和纠正盐业违法行为,依法对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盐业行政复议;
(四)受理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五)受理盐业行政纠纷;
(六)完成上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盐政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
第十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盐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依法独立或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本辖区内的盐业违法案件;
(三)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见证人和涉及盐业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要求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向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盐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
(二)佩戴执法标志,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中国盐政检查证》;
(三)为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四)秉公执法、廉洁奉公,承担错误查处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级盐业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依照《盐业管理条例》和其他盐业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查处盐业违法行为时,独立行使盐政执法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章盐业违法案件及其管辖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盐业违法行为之一,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构成盐业违法案件:
(一)违反《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擅自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的;
(二)破坏盐业资源、侵犯盐场(厂、矿)保护区的;
(三)侵犯盐业企业财产和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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