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管理人员廉洁自律细则
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加强江苏盐业集团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干部廉洁自律和反腐败能力,保证企业经济的顺利发展,现根据有关党纪法规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在职干部和党员不准利用职权从事个人的经商活动。
(一)凡在职干部、党员不得从事与本人职权或本人工作相关的业务中介、代理活动;不准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
(二)公司中层副职以上的领导干部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个人经商活动。不准私自对与公司业务有竞争的实体投股,也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在资金、技术、设备、货源、客户、信息、交通工具、仓储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三)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从事经销、中介、代理等经济活动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违反本条款者,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调离原岗位直至解聘职务的处理。
第二条在职干部、党员应集中精力搞好本职工作,不准私自在外单位兼职,凡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同意或委派。
有关兼职报酬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兼职人员只能在一方享受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二)在本单位享受工资、奖金及津贴的兼职人员在外单位所得的报酬应全部上交本单位,由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条在职干部、党员不准利用职权收受任何形式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一)公司各级干部、党员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1、管理和服务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其他与先例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4、凡接受上述所列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论数额多少,一律参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在职干部、党员在对外经济效中原则上不得接受礼品、对难以拒收且数额较大的礼品、礼金,一般在*元以上应当交公。数额不大的礼品,一般在*元以下,应如实向党组织(纪委)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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