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干部任免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干部监督机制,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酒泉市派员参加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会议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乡镇党委、县属单位党组织。
第三条参加下级党组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的人员对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监督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按县委《关于印发**县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发[**]39号)和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意见》(县组部发〔**〕33号)的规定选拔任用中层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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