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评估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统一规范各类人才的评估、引进、培养、使用、管理工作,激励各类人才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多出成果、争做贡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酒泉市委、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县人才,是指在**县范围内直接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党政管理、国防军队建设、经济管理、工程技术、信息网络技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农业生产等工作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人才的评估、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评价和社会公认的原则,坚持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重点抓好在工作生产一线、支柱产业和重点工程建设中做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工作。
第四条人才的评估、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县人武部、县委统战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农牧局、县民政局、县中小企业局、县信息网络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用人单位是培养、引进、使用和管理人才的直接责任主体,单位主要领导是人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人才评估管理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县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场所中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业者、农民群众,均属于县内人才评估的范围。
第六条评估的人选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在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评估人才的具体标准是:
党政人才。一是**县党政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员、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二是具有国防和军队中等以上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和一定实际工作经验,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做出一定贡献,并著有理论专著,在地区以上刊物发表或个人荣立三等功,在**从事国防和军队建设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入选甘肃省优秀专家和“555”创新人才工程、市“3251”人才工程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工龄五年以上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具有技术发明专利的人员;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人员;在信息网络技术应用方面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或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和相关资格认证的人员。
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在县工商联担任执委以上职务;各企业在职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年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
高技能技工人才。**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取得高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获得县级以上技能比赛前三名的人员。
农村优秀实用人才。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及经营流通等方面具有一定专长或领办各类经济实体的生产能手(种植能手、养殖能手、加工能手)、经营能人(农村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头人)、能工巧匠(技能劳动型人才和艺术类人才)、其他农村实用人才(劳务输出、管理服务、技术推广),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连续三年达到**县当年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的农民;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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