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有关制度
切实做好全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
(一)我县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县府及部门应重点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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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