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就业补贴的对象。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且连续6个月以上,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再就业愿望的城市低保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下同)(以下简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中的“4050”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夫妻俩均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中两代人皆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扶养子女的单亲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夫妻一方无业另一方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为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二、就业补贴的原则。就业补贴实行“先就业,后补贴”的原则,并对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给予重点帮扶。
三、就业补贴的标准。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其月就业收入低于大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给予就业补贴;超过大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不给予就业补贴。
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给予就业补贴;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按其家庭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70%给予就业补贴。
四、就业补贴的时限。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按其就业再就业时间给予就业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低保就业服务对象申请就业补贴当月,按实际收入计入其家庭收入。
五、就业补贴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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